法律

浅谈放弃继承权公证

  浅谈放弃继承权公证

  黑龙江省集贤县公证处------岳丹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另一种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公证业务。自我从事公证行业以来,我们公证处一直是按照司法部下发的文书格式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确实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发挥了应有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深入发展以及各项制度的健全,特别是物权法的实行及渐入人心,继承权公证书面临诸多问题,下面就几个问题进行辨析探讨。

  继承权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公证业务中的继承标的物一般是指财产。

  既然继承权是一种权利,那么继承权应当当然的带有权利的各项属性。首先,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一定有其权利主体,并且该权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的,包括法定和遗嘱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权利人即取得继承权。那么,权利人如果放弃继承权,公证员应当首先明确权利人放弃的是一种权利,而非某项遗产。

  实务中,存在有被继承人往往遗留有若干项财产,而继承人也是多人的情形。各个继承人往往在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前,已经商量好各项遗产的归属。为了便利申领各项遗产,继承人往往会协商在办理某项遗产继承权公证时,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发表《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而该《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放弃内容往往仅仅指向某处特定的遗产。从而出现了遗产继承一物一证的情形。但是,公证文书作为一种带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应保持其本身的严肃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