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自然要产生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于双方股权转让的性质为国有绝对控股权的转让、双方形成直接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属无效以及重庆工行的欺诈等问题都进行了正确的认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它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直接的评判标准。但是一审判决对于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过错的认定则存在一定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二者为了谋取利益而忽视了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因此,重庆工行只需要承担返还二者的转让金的责任。我们说这一判决没有正确认定双方的过错。在案件中,重庆工行的欺诈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单就欺诈而言就可以造成股权转让无效。如果要求重庆建设和重庆开发对重庆工行的一切行为都进行谨慎的调查和了解的话,将造成交易成本过大,对于受让者的要求也过高。而且即使受让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过错比较重庆工行的欺诈行为也是次要的。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双方应返还因行为获得的财产,对于损失应按照过错进行划分。而本案中重庆工行是没有任何损失的,它获得了1亿多元的转让金却出让了一个严重负债亏损的企业,损失全部在受让的一方。对于受让方的利息和经营损失应该由双方依照自己的过错分担,责任和过错相对应,而不是一审判决中的将利息和经营损失全部归给受让方。如果按照一审判决,重庆工行归还转让金即可的话,重庆工行相当于没有承担任何过错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完全是在正确认定转让无效的“善因”上结出了保护欺诈方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