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打击校闹,校闹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非常关心“校闹”治理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提案。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规定了8类“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规定,对于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也可以参照处置“校闹”的办法予以处置。
实践中,“校闹”的主要诱因是学校安全事故纠纷。防控风险、预防事故,减少发生纠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校闹”行为。《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级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各项制度、机制。
一是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
二是要求学校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
三是规定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
四是规定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五是规定学校要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还提出,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工作。
实践中,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受伤害方往往倾向于强调学校责任,向学校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诉求和较高数额的赔偿请求。由于双方之间缺乏中立、权威、有效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学校在事故处理中必须直接面对受伤害方,一些学校处置应对不专业、不到位,受伤害方和学校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由于诉讼途径费时长、程序多、成本高,许多受伤害方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往往选择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强调要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
一是推动平等协商。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双方无重大分歧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应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理性表达诉求。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受伤害者亲属应推选代表参与协商。
二是注重人民调解。
《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教育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高等学校可以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大力推进第三方调解,实现能调尽调。
三是便利诉讼渠道。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裁判。对于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等视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