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对员工如何补偿
职工是指:职员(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和工人。员工是指:职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显然,职员、员工存在着交叉关系,员工包含于职工。确切地说,称企业职工为“员工”更为恰当。职工即职员和工人,职员即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这是过去的叫法。
而在民企、外企等,称之为员工。含义仍是职员和工人,只不过是职员的简称,过去用的是“职”字,现在用的是“员”字。老国有企业中,以前分干部和工人,现在打破界限,对企业来说没干部工人的区别。所以通称企业员工!
所以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很容易看到:在如今的社会中,对员工与职员的含义界定是非常模糊的,因此我们也常常将两者混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