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走私犯罪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所谓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列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轻微的公诉案件,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案情应当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注意,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的情形。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三)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四)第七条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一)贪官没收财产,只是没收其个人财产,与其子女的财产无关。

  (二)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