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占有的概念和要素是什么?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注意四个方面:

  1、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3、占有的客体为物。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4、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二、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占有继承属于例外。):①体素。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②心素。即占有的意思。

  1、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2、体素的认定

  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②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check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④抛弃占有。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