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限制
一、对结婚自由权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约束。我国相关法律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也可视为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所确认的准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离婚后才能再行结婚。结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
3、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5、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
6、现向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二、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
婚姻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负有高度责任感,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主权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对离婚自主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同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的安排和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
2、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下,必须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诉讼方式解决。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4、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