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资料权是一项独立权利
个人对于自身信息资料的权利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待,而不能完全为隐私权所涵盖。就目前而言,在传统民法体系中还缺少相应的权利类型,据此,应当引入独立的个人信息资料权概念。
个人信息资料权具有其特定的权利内涵。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资料权,虽然以禁止披露为其表现形式,但背后突出反映了对个人控制其信息资料的充分尊重。从内容上看,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的秘密不被披露,而并不在于保护这种秘密的控制与利用,这就产生了个人资料决定权的独立性。
个人信息资料不完全属于隐私的范畴。从内容上看,个人信息资料与某个特定主体相关联,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本人的信息,可能包含多种人格利益信息,但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资料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有些信息资料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的。这些个人信息资料显然难以归入到隐私权的范畴。
通常来说,隐私权的内容更多是一种消极的防御,即在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或者排除妨碍,而个人信息资料权则包含更新、更正等内容。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通常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加以救济。但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外,也可以采用财产救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