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了工作人员的荣誉权?
【咨询问题】
医院在编写院志时漏写或错写其工作人员曾经的行政和党内职务,是否侵犯了该工作人员的荣誉权?
【解答要点】
荣誉权是一种保持权,荣誉一经获得,即为民事主体终生享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非法剥夺,也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曾担任的行政职务及党内职务只是一种组织分工,不是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