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经纪人违法了怎么处理?

  1、保险经纪人是否可以出借业务许可证?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3条、第133条的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是中介服务,保险业务许可证是经纪人从事保险营业的资质证明,每名保险经纪人都应具有许可证,即便同为经纪人彼此之间也不能相互借用,更不用说转让和出借他人。因此,法律是绝对禁止保险经纪人出借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若出借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是会被吊销的。

  2、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19条、第160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经国家依法审批后始能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资质的代理机构,是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一旦发现代理机构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违法代理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是否被限制营业?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4条、第165条的规定,即可得知保险经纪人作为服务保险客户的独立个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缴存保证金。一般来讲保证金是不能擅自动用的,除非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经纪人才能启用保证金。若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保证金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因此,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保证金的行为后果是严重的,保险经纪人可能会失去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