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经名称权人允许而使用他人专有名称是否侵权?

  【咨询问题】

  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名称具有荣誉、号召力等属性可以为名称权人带来商业利益,他人未经名称权人允许而使用其专有名称是否侵权?

  【解答要点】

  法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也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名称,他人未经法人同意,就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法人的名称,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法人的名称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