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合同)。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
(一)经项目开发前期调查形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在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的同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上报上述文件,规划部门形成项目建设选址初步。
(三)政府审批文件报规划部门审批,形成项目定点规划通知书和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
(四)开发商根据定点规划通知书和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完成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包括“四图一书即:总平面图、定位图、竖向设计图、管线综合图、说明书)。
(五)持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加上经审定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申办开工证前,需申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此,规划程序完成。
(七)征地拆迁程序:征地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即可进行,拆迁在取得建设拆迁临时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件后即可提出申请。
征地、拆迁都是项目开工前的重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是申请项目开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在项目完成规划程序并且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市建委提出开工申请,取得报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