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活动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建设活动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内容:

  1、发包人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时按进度进行施工,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或者因为设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赔付相应的损失。

  1、一般土建工程: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各种结构工程;

  2、特殊构筑物工程:包括各种设备的基础、烟囱、桥涵、隧道等工程;

  3、工业管道工程:包括蒸汽、压缩空气、煤气、输油管道等工程;

  4、卫生工程:包括上下水管、采暧、通风、民用煤气管道敷设;

  5、电气照明工程:包括室内外照明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变电与配电设备的安装工程等。从上面的有关常识可以看出,土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而工业与民用建筑属于建筑物范畴。

  1、和解。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3、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