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在打民事官司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
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
查、收集证据。因此,赋予诉讼代理人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十分
必要。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可以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义务,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秩序,及时审结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保守秘密的诉讼义务。保守秘密的范围有:
1、保守国家秘密
代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不得查阅,已经知道的,不得告知当事人,更不许散布、传递。
2、保守商业秘密
诉讼代理人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凡属商业秘密的不能查阅。
3、保护个人的隐私
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不论是被代理方,还是对方,都不许查阅,以防散布出去,影响当事人关系,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