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流程图:附后

  办理要求: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文件。

  3、企业住所证明。

  (1)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提交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2)租用他人的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3)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4)住所在农村的,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及产权人的房产所有权复印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1)投资人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2)租用他人的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3)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4)经营场所在农村的,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及产权人的房产所有权复印件。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1)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新住所的证明。

  (2)变更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应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的名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变更登记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姓名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即投资人未变,只是姓名发生了变化),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投资人变更登记,应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照片、转让协议或法定继承文件。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增减出资额或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应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并在变更申请书中注明。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3、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1)变更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应提交新场所的证明。

  (2)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申请变更的名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变更登记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变更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注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包括正本和副本。

  4、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分支机构应一并解散。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