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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鼓励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四大一高”战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放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对象与激励对象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全市各产业集聚区(包括湖滨区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激励对象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开放办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年末依据目标进行考核。

  第五条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实行百分计量考评制,总分100分。

  (一)签约项目(30分)。签约项目数量、签约项目金额和项目履约率各占10分,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按实际完成目标比例评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行加分。其中项目履约率按照履约项目数量占总签约项目数量的比例计算(意向性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视为履约)。

  (二)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目标完成情况(25分)。实际到位资金额、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合同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位省外资金各占5分,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依据年终统计报表按完成目标比例计分,超额完成部分按超额完成的比例进行加分。实际到位资金额由项目单位出具验资报告或进账单认定。

  (三)落地项目质量(15分)。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带动能力、提供就业职数、对地方财政和对全市产业链建设的贡献等,由市开放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分。

  (四)招商小分队外出招商和参加招商活动等情况(10分)。由市商务局、市开放办根据全年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评分。

  (五)保障机制(20分)。组织领导和投资环境各占10分。组织领导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机构设立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奖惩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开放办根据实地查看情况评分。投资环境包括“一站式”办公推行情况、审批项目精简情况、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投诉受理情况和日常服务企业情况等,由市开放办、市优化办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评分。

  第六条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评分排名制。

  (一)由当年新落地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促进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证照办理速度、日常事务处理效率、服务态度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情况,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协调督查情况等。第一名计100分,第二名计99分,依排名递减。

  (二)由市开放办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进行评分。评价内容包括牵头负责项目的对接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项目签订正式合同计5分,完成前期工作计10分,项目开工计15分,建成投产计20分;无实质性进展扣10分。通报表彰一次加3分,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重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不力扣5分。

  (三)由市开放办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评分。完成任务的加20分,未完成任务的扣20分。

  对于完成目标任务后,超额引进项目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项目,每引进一个项目加10分;1亿元至5亿元(包括5亿元)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15分;5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20分;10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个加30分;引进项目落户市直的,在以上基础上加10分。

  2、超额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直接利用省外资金目标任务达20%以上的加10分。按照《三门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实施意见(试行)》(三政〔2011〕57号印发)有关规定争取的上级支持资金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第七条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惩戒体制。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后五位的,对其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说明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不得提拔调动。

  (二)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两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惩戒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市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酌减20%—30%。

  (三)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后两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排名连续三年居全市后五位的,在以上惩戒基础上,主要负责人免职主持工作,分管领导予以停职,市政府组成部门办公经费按50%划拨。

  (四)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第八条对招商引资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一)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相关单位对贡献突出人员配套奖励。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两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年度排名居全市前三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嘉奖,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一名主要工作人员评为全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连续两年排名居全市前三位且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单位主要领导推荐为全省劳动模范;单位分管领导、主要工作人员经组织部门考核后,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属垂直管理的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三)对从不同渠道引进的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市财政收入、产业链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能够有效增加就业职数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5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四章激励办法

  第九条实行招商引资引荐人制度。

  引荐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作出实质性贡献,推动项目签约和落地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荐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不受职业、身份、国籍的限制。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荐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并促成合作双方合同签订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荐人。引荐人需有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由各级商务部门考察后认定。

  第十条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荐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市商务局认定的全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类项目;商贸、物流、金融、旅游等服务业类项目;畜牧、种植、林果、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导向型项目;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市外资金的,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市内银行借贷;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建成投产并实现效益,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20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并在市商务局有统计备案的;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包括1亿元)的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10亿元(包括10亿元)的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至20亿元(包括20亿元)的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达产见效12个月内,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项目第一引荐人。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特大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凡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第一引荐人除资金奖励外,均授予全市招商引资模范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

  (六)投资额及实际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除资金奖励外非我市籍贯人士的,授予“三门峡市荣誉市民”称号。系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的予以嘉奖,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七)除上述奖励外,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奖励申领。

  (一)项目第一引荐人要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上报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合作双方共同出具的第一引荐人的身份证明及商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2、项目正式合同及相关副本;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县两级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项目第一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全市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需由项目第一引荐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拨付。具体程序是:

  2、项目落地投产后,项目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收集整理材料,提出初步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对全市当年上报的招商引资优秀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后上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全面考察,提出奖励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5、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及内容,并在三门峡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本年度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文件。

  6、相关财政部门按照要求于文件下达3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项目引荐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及激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