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案例分析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债务发生、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之间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经常发生,而企业为了变现,对抵债资产的处理主要采取委托拍卖方式。如某企业属欠税企业,因拖欠银行贷款,2011年6月被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将其抵押的综合楼拍卖,以拍卖所得偿还贷款。拍卖所得811万元,被法院分别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拍卖佣金、拖欠水电费等。按规定,这次拍卖涉及的税收事项包括:一、该企业抵押房产被拍卖,属于销售不动产,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50105元,土地增值税81100元(按预征率1%计算)。二、该企业以前年度拖欠的税款,也应依征管法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抵缴。但因企业已经解体以及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其销售不动产所发生的税收及以前年度欠税已无从征收。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一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纳税能力不足以及存在规避税收的侥幸心理,在拍卖财产发生纳税义务时,难以做到及时缴纳应纳税款,指望主动缴纳以前拖欠税款更是无从谈起。而从征管角度分析,要做到足额征收,只有采取源头控管措施堵塞漏洞,别无他法。拍卖环节税款的流失,反映征管的疏漏或执行措施的不力,因而未能在其拍卖时及时扣缴税款,等款项划归债权人后,其拍卖销售应税资产的应纳税款及所欠税款征收难度更大,尤其是对已经无法存续的企业更是无法征收。另外,还有一点可以说明征管的缺位,水电部门的水电费都能从拍卖所得中扣回,而税收却无端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