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性质及载明内容有哪些
资产拍卖是通过竞卖方式将资产公开出售。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拍卖合同: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征是:
(1)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委托拍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合同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是明确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合同内容规定如何,对于拍卖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指导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更好地签订合同,《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等内容。名称、住所是当事人的代号和居住地,规定合同必须定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内容,主要是便于双方及有关人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络,并明确责任。如1990年德国统一以来,德国东部有2.2万家企业破产,因这些企业在破产拍卖时,与拍卖行签订了委托拍卖契约,载明了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名称、住所,一旦拍卖成功,买受人就能很快找到委托者的姓名和住所,及时办理移转手续。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这是界定拍卖物品的重要标准。在拍卖成交以及发生纠纷后,能据以及时履行交付义务,并排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