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广告法约束“弹窗广告”仍需“三大支点”

  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22日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弹窗广告之“恶”早已如同“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正因其被公众和网民深恶痛绝,也直接导致今年9月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分专门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决定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弹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日前,国家立法机关拟修订《广告法》规范约束“弹窗广告”,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和公众预期。

  未来,以《广告法》形式向“弹窗广告”亮剑,即将步入现实,但在笔者看来,未来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想真正发挥制约和规范效力,至少需要补充和明确以下三点。

  其一,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责任主体。一方面要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时下,在网络广告监管上属于“九龙治水”状态。工商部门可以监管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内容,而信息产业部门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同样也可以监管网络广告,一旦涉及诈骗、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公安网监部门亦可以监管。这其实是一个“多头管理”的现状,不利于形成合力,也极易相互扯皮。因此,《广告法》应明确到一个部门实施监管责任,避免监管上“和尚多了没水喝”的现实问题。同时,对恶劣“弹窗广告”给用户造成伤害和损失的问题,也应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弹窗广告”肆意而为,不仅影响上网者的心情和工作效率,也可能会造成植入木马、被诈骗、被强制消费等负面问题,立法必须明确谁是负责任或负责“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就譬如在饭店就餐,消费者在饭菜中发现“虫子”,饭店责无旁贷那样。建议在修订《广告法》中将“网站经营商”修订明确为第一责任人。毕竟,提供“服务”的是网站经营商。

  其二,还须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形象些比喻,在饭店中消费者吃到了“农残超标食品”,做为第二责任人的“超标喷农药的种植户”也应该追责。整治“弹窗广告”是同样的道理。消费者在维权之时,不仅可以直接找网络经营商,也可以直接找广告商、商品经营者,也可以对上述几家同等要求权益。在“弹窗广告”领域,广告商、商品经营者和网络经营商是“分成”关系,是利益共同体,出现问题后任何一家都难辞其咎。因此,将这几家纳入“连带责任”中符合公平原则,也便于消费者维权。

  其三,遏止“弹窗广告”泛滥和“害人”,还须提供给消费者、网民更为便捷的维权渠道。不仅举报投诉途径要畅通,诉讼渠道届要畅通无阻。职能部门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确保“在线”,要进一步以法律规定明确接受投诉和处理侵权的时间标准和受理、办理程序。同时,极为必要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向网络运营商等责任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日前,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向法院状告该县环保局不作为,因为该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弹窗广告”同样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和公共利益联系度,也就有必要引入“公益诉讼”。另外,涉及消费者和网民个体对“弹窗广告”的诉讼,有必要降低诉讼成本,乃至“零诉讼费”。

  只有真正将“弹窗广告”纳入法律规范之下,纳入法律的强力“威慑”之下,“弹窗广告”才能从嚣张的“小强”变守法的“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