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辽宁新世界“通脉强肾酒”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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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广告公告[2009]第1号

  为严厉打击违法广告,更好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将2009年上半年曾在《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新快报》、《广州日报》、《信息时报》、《晶报》、《江门日报》和深圳广播电台、深圳市宝安区电视台、东莞广播电视台、茂名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部分严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公告如下:

  一、食品广告类

  1、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宝”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广告中出现了“有效调整混乱内分泌,痛经、腰腹坠胀现象消失!难入睡、多梦、易醒等问题得到有效改善”等宣传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内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2、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生源”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广告中出现了“促进胃肠粘膜细胞再生及自我复制,胃炎、结肠炎愈后不易复发”等宣传该产品对胃炎、结肠炎等胃肠疾病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3、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歧胶囊”(广告中产品名称为“双奇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深层清除肠胃炎症、修复糜烂、溃疡的胃肠黏膜;重建胃肠黏膜的菌膜保护屏障,这样康复的肠胃病就不易复发”等宣传该产品对肠胃疾病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健舒牌杨杉冲剂”(广告中产品名称为“谓长金”)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轻度肠胃患者迅速就能缓解胃痛、胃酸、腹痛等不适症状”等宣传该产品对肠胃疾病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西安创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苦乐宁胶囊”(广告中产品名称为“糖尿病口服疫苗”)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一般患者服用10天,即可稳定血糖;3-4个月,从此不用终生打针、吃药”等宣传该产品对糖尿病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6、陕西安泰堂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多宝牌强力胶囊”(广告中产品名称为“金虫草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原来金虫草可以让自己身体更棒、超级强壮,白天还一点不疲劳”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北京岐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补牌润通常乐胶囊”(广告中产品名称为“通补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用通补胶囊才养肠了几天,就发现我的肚子不疼了,上厕所大便也是成条的。后来我就吃了一个月,现在皮肤就变好了,脸上的斑也越来越少了,并且肚子上的赘肉也没有了”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武汉金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奥旨畅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全面消除脂肪肝”、“脂肪肝好了的张大爷依旧生龙活虎”等宣传该产品对脂肪肝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9、北京长城生物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法林福根”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从根本上修复心脑血管”、“改变血管环境”、“改变细胞机能”等宣传该产品对心脑血管疾病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药品广告类

  1、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肝宁片”处方药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品广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的规定。

  3、青海金诃格萨尔王藏药制药有限公司“雪山胃宝丸”非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浅表型胃炎,1-2个疗程,疼痛、反酸、胃胀、烧心等症状即可缓解,炎症消除,食欲增强”等内容,对产品功效进行不科学地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辽宁新世纪制药有限公司“通脉强肾酒”非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三天反应明显,七天快速启动,28天同步修复心脑血管系统和肾系统,心脑血管病和肾虚的各种病状陆续消失”等内容,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对产品功效进行不科学地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方青蒿喷雾剂”非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同仁医院消化内科主治医师、著名肝肠疾病诊疗专家韩林山”、“外痔一个周期临床康复,内痔两个周期临床康复,混合痔三个周期临床康复”等内容,以医生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对产品功效进行不科学地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6、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三宝胶囊”(广告中产品名称为“耳通三宝”)非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最慢45天就能迅速而且彻底的消除耳鸣顽疾”、“梁冠军,61岁,右耳老年性耳聋、耳鸣,医生告诉他不要治疗了,没想到耳通三宝治好了他”等内容,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对产品功效进行不科学地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益身灵丸”非处方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广告中出现了“我的抑郁症好了,心情开朗了,晚上也能睡着觉了,记性也恢复到从前过目不忘的水平”等内容,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本溪仙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腰腿痛丸”(广告中产品名称为“苦客安”)处方药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品广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的规定。

  9、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责任公司“鼻舒适片”处方药品和广州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复方萘甲唑啉喷剂”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中产品名称为“白云山定通敏可清鼻炎组合”)。广告中出现了“一般情况下只需十天就能够根除双层的脓菌,十天之后患者开始走向康复之路”等内容,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对产品功效进行不科学地断言和保证,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品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提示:

  《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证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