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有进步,但仍有很多不足
“修订草案有进步,但和《公约》相比,仍有很多不足。”9月11日,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直言。
9月11日和12日,中国疾控中心及长期致力于控烟的民间公益研究机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分别召开媒体通气会,呼吁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应更为彻底。
修订草案中,尽管将现行广告法中限制的四类场所五种媒介扩大到10种以上的场所、媒介,同时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但这种“列举法”仍然留有空间,烟草企业并非没有空子可钻。
目前烟草企业利用网络、新媒体、广告单及小册子进行宣传的手法仍随处可见,同时,利用促销、赞助等形式的“变相宣传”也大量存在。
“昨天我收到一份报纸,挟带有一个广告是有关烟草的,拿着那个广告据说去买烟可以省20元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一位委员当场举例。有委员直言,加入《公约》后,就“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地再允许做烟草广告”。
“我认为,草案要体现‘禁止为烟草做广告’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而不是去教烟草企业怎么做广告。”另一名委员直接指出,草案的20条基本列出了所有媒体和公共场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畴,但第21条又允许烟草企业做广告,显然是矛盾的。
同时,修订草案带来的另一个新隐忧,是发布烟草广告的审批权,从省级下放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XX接受采访时直言,因烟草企业与地方利益直接相关,很难确保地方不会滥用这一权力。
据了解,在审议修订草案时,有数十名委员表示支持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