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管排倒运无方案,人随梁坠落身亡

  发生事故日期:1986年4月15日15时15分。

  发生事故地点:大同二电厂工程施工现场。

  主要原因: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事故简要经过:

  锅炉工起重班用60t塔吊倒运管排,班长史xx根据工地副主任的口头交待,在锅炉后部10m层左侧的迥转式予热器予留口(直径9.4)上,平放一根32号工字钢(长10m多)将原来组合予热器定子钢结构放在工字钢上,再放上运输钢排子,在钢排子上面堆放低再管排。下午,当第四片(两排)低再管排放上(工字钢上重量达13.7t)后,降钩松绳,史xx从工字钢西边上管排准备摘钩时,工字钢因超重弯曲变形滑脱,史xx(男,35岁,副六级起重工,本工种工令十一年),随其坠落至0m,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没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也没有进行技术交底。

  (2)工地副主任安全技术素质低,对工字钢平放能堆放多少管排,缺少理论根据,盲目指挥。

  (3)承重工字钢平放,由于超重被压弯滑脱坠落。

  预防措施:

  (1)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交底工作。

  (2)承重结构都应进行计算,要有可靠理论依据,杜绝盲目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