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法》关于加大对香烟广告的限制

  当前,广告法正在修订中。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这份《修订草案》中的第20条、21条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却引起了41位公共卫生界的专家联名致信人大法工委。他们表示,《修订草案》为烟草广告留下了空间,也是对烟草危害健康“手下留情”。

  中国每年140多万人吸烟致死

  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等举行的“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交流会上,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控烟办公室主任梁晓峰说,吸烟导致全球每年近600万人死亡,其中60余万人是死于二手烟的非吸烟者。作为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现有3.5亿吸烟者,约7.4亿被动吸烟者,其中的500万是青少年。中国每年因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了140万,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4.6%。吸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已成为中国面临的最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之一。

  空气中的PM2.5污染让公众恐惧,但根据《2010年全球疾病负担评估》报告,2010年室外空气PM2.5污染居中国首要致死风险因子第四,排在饮食结构不合理、高血压、吸烟之后。“我国有20%的肺癌死亡可归因于大气PM2.5污染,但可归因于吸烟的达到了40%。”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阚海东说。

  据权威机构测试,在15平米的房间里点燃2根卷烟,室内空气PM2.5浓度在瞬间超过500毫克/立方米。而这些PM2.5成分包括镉、多环芳烃等几十种致癌物质。

  阚海东说:“我们在参与全球疾病负担评估时,换算公式是主动吸烟1支等于在日均PM2.5浓度670毫克/立方米的空气里呼吸1天。而所谓的‘爆表’,即

  PM2.5浓度超过500毫克/立方米的上限。在今年年初,雾霾最严重时,北京日均PM2.5浓度约在400到500毫克/立方米,大致相当于主动抽不到

  1支烟。在我国现阶段,抽烟还是最大的健康问题。”

  研究发现,吸烟不仅会导致二手烟危害,还存在“三手烟”。即吸烟产生的有害物质会附着在衣服、墙壁、地毯、家具甚至头发和皮肤表面,持续对他人,尤其是对孩子造成健康伤害。

  梁晓峰说,烟草广告能诱使不吸烟者开始吸烟,特别是青少年;还能诱使吸烟者吸更多的烟;能弱化想戒烟者的戒烟意识;能诱使戒烟者重新开始吸烟;能抵消或弱化控烟政策的效果……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及其实施准则明确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广告全面禁烟能降低烟草消费

  “成功的控烟经验证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能够有效降低烟草消费,特别是降低青少年群体的吸烟率;一项针对102个国家的研究表明,实施全面广告禁令的国家中,烟草消费量降低了近9%;相比之下,实施部分禁令的国家中,消费量仅降低了1%,我国就属于这1%。”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教授说。

  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结果显示,13至15岁的学生中,48.5%在过去1个月看到烟草广告,2%的学生收到过烟草公司的免费烟草制品,69.7%的学生在电影电视中看到吸烟镜头,许多学生表示将来会吸烟。

  2013年一项针对中国、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尼日利亚与巴西5岁至6岁儿童的调查显示,85%的中国儿童能够识别一种以上烟草制品的商标,位列被调查六国之首。

  “列举法”为烟草广告留下空间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0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梁晓峰表示,我国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中对于烟草广告的禁止只限于5种媒介、4类场所。但即使在这些《广告法》已明令禁止的媒体和场所,烟草广告仍未绝迹。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说,烟草业通过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传递的错误信息,误导着人们对卷烟制品的成瘾性和致死性的

  认识、引诱青少年和成年人的购买欲望,促进烟草消费。而《广告法(修订草案)》列举了不能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载体,似乎比原《广告法》增加了几种传播媒介。

  但采用列举法,永远不可能列举“穷尽”所有烟草广告载体,如烟草业已在采用的烟品品吸会、评选会、颁奖会、烟友俱乐部等花样翻新的广告、促销与赞助载体。

  当今世界,新的传播媒介层出不穷,传播手段日新月异,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果采取这种列举法,很快便会被各种新形式烟草广告所突破。同样,既然应当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那么在所有地点,无论室外、室内,凡是烟草广告都应在被禁之列。列举一些不许设置的地点,只会为烟草广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如烟草制品在分销过程和零售店的广告、促销与赞助,以及不在列举项目中的商场、超市、少年宫、网吧和公厕等。

  梁晓峰等专家建议,《广告法》应强调的是“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也就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增加烟草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罚款数额

  《广告法(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出现吸烟、饮酒形象的;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的;诱导、怂恿吸烟、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的。”

  “我们认为,既然所有烟草广告都要禁止,第21条内容还有何必要对烟草广告提出所谓‘要求’?好像合乎要求的广告或只要经过审批的烟草广告就是合法的。”吴宜群说。

  因此,吴宜群等专家建议,删去第21条中有关烟草广告的内容;在第28条增加“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禁止烟草广告的具体办法”;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增加对烟草广告的罚款数额。

  王克安表示,我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职责。烟草危害人民健康,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烟草业是健康危害型产业,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其发展。“我们殷切希望,《广告法》有关烟草广告修订,必须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为基本原则。这是关系到我们民族和后代健康的大原则。”

  原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协和医学科学院基础所杨功焕教授表示,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并已在中国生效八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2款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是,“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其实,《公约》这一条款的世界其他国家所有语言文本,毫无例外都是“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唯独在中文文本中,由于中国烟草业的坚持,将“全面”翻译成了“广泛”,为烟草广告留下了“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