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法为何引来修声一片

  烟草广告应“全面禁止”还是“广泛禁止”?如何禁止搜索引擎排名成虚假广告推手?有些小地方的媒体为何让人睁开眼就能看见保健药的产品广告?明星代言广告该不该担责?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代表委员向法律起草人员接连提问。请看以下内容。

  3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严以新委员表示,支持“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任茂东委员建议,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推手的现象,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专条或专款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白志健委员说,互联网广告门槛低、传播快、受众广,建议将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的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在谈到谁应当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时,人大代表王丽影认为:“有些小地方的电视台让人睁开眼就能看见保健药的产品广告,单纯罚款等力度不够,应该把这个责任追究到原有生产厂家,或者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对广告法更好地执行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与广告活动的其他主体也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宜只强调广告主的责任,而且法律责任部分也有对其他主体对于广告真实性负责的相关规定。”闫小培委员建议,将草案提出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李景田委员则建议,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

  明星代言大家谈: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消费者:明星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曾是某明星“铁杆粉丝”的吴恒宣布自己已“粉转路人”了。她在看到该明星拍的某护肤品电视广告后,立即买了一套,可使用效果却大失所望:“哪有她说的那么好?别说改善肤质了,涂在脸上都搓泥!”对于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吴恒举双手赞成。她认为,明星说的话至少得对得起自己,才能对得起喜欢和信任他们的“粉丝”。

  广告主:明星接活应当慎重

  在一个明星可能同时为好几个产品代言的今天,不少广告主比明星更担心其所代言的其他产品的质量。

  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如果给我们做广告的明星被曝出所代言的另一个产品有问题,那势必会影响到这个明星的信誉度,而且影响到我们的产品。因为大家会想,他是不是什么广告都接?代言的东西是不是都有问题?

  明星:要对自己言行负责

  演员六小龄童说,作为明星,代言产品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就我个人而言,自己代言广告会严格把关,甚至到厂家去考察,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情况等。

  在不少国家都对明星代言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有问题,将面临高昂的违规成本和风险,正因为如此,国外明星选择广告代言非常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