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公司法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一、有限公司法人是否有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代表作为股东,如果有出门不实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其二,必须是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担任其他职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