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禁养大型犬应不应“一刀切”

  导读:由于居民的投诉和举报颇多,狗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北京市6月再度要求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体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以及烈性犬。这意味着一旦严格执行,许多已经成为主人陪伴的大型犬面临喊打局面。这一规定受到动物关爱组织反对,并且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够科学。

  禁养大型犬的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有人拍手叫好,认为城市人口众多,犬只管理困难。靠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规范效果很差,只有禁养才是治本之道。也有人反对,犬只是人类的朋友,怎能简单的“禁”和“限”,将他们的感情一刀两断呢?究竟禁养大型犬应不应该“一刀切”呢?

  日前,北京某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下称“某基金”)已经在7月28日沙龙研讨基础上形成一份《关于完善科学有效养犬管理体系的八项内容》(下称《八项内容》),正在网络意见征集中,之后将提交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这份《内容》倡议,对大型犬不采取“一刀切”管理,而要综合考虑犬大小和攻击性。同时,调整“禁”和“限”的管理思路,变堵为疏,并将重点由抓狗转变为管人,确保养犬人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某基金”指出,大型犬并不都具有攻击性,金毛、拉布拉多那样的大型犬被称为大众情人,性格温顺。国际上普遍选定伴侣动物的标准是基因,而非体型大小。

  “某基金”同时认为,简单的“禁”和“限”并不能减少养狗数量,还导致了黑户犬普遍存在的情况。一旦发生黑户犬只伤人,犬主逃避责任,受伤者将无处索赔,法律责任无法追究,不仅给执法造成困境,也会损害公众利益。建议管理方式由抓狗转变为管人,确保养犬人承担其应有的社会与法律责任。

  《八项内容》提出,目前,抓狗而不管人导致的是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没有触及养犬问题中真正的矛盾,反而使得那些真正危害公共利益的不良行为:诸如不免疫、不牵绳遛狗、不捡拾粪便、放任犬吠、不合理避让他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公共利益依然受到损害。建议出台可操作的管理细则,有效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对纵犬伤人、遗弃犬只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求刑事责任。

  《八项内容》还提出,要改变运动式的执法和管理,建立立体常态的养犬管理体系。包括发放养犬资格证书、建立犬只芯片管理制度、强制免疫制度、对市民绝育犬只给予补贴、支持成立社区自律会、建立并完善犬只伤害意外保险及犬只医疗保险制度等。

  同时,还应对犬只繁殖和流通进行行业治理,禁止非法繁殖和贩卖犬只行为。规范藏獒等不适合饲养犬种大量繁殖和入市。

  “某基金”希望,用理性的态度推动养犬管理改进,促进人类与动物关系和共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