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家称应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

  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既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体系,更应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与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学者探讨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研究,历经80年代的初探、90年代的反思至新世纪初的再认识,已渐趋成熟;对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关注,聚焦于Trips协议实施所引发的东西方利益失衡、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和传统资源保护带来的制度变革等问题,愈见主动;对知识产权现代化诉求的回应,直面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挑战,渐显及时;对知识产权战略化工程的推动,涉及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各个环节,着力跟进;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法律应用,有立法建议也有学理解释,更是积极参与。

  必须看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亦面临新的挑战。

  第一,知识产权体系化研究不够。知识产权的体系化涉及权利的类型化问题,事关知识产权法未来的立法体例选择。如何在现有权利类型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的体系建构?知识产权法典化活动已初见端倪,其制度模式经历了从单行立法、编入民法典到专门编纂法典的过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如何在未来的法典化进程中作出理性选择?这些问题依然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一个薄弱领域。

  第二,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对策研究不足。进入后Trips时代的东西方国家,基于各自的立场,对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与分享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如何在知识产权国际谈判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对此,学者尝试就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遗传资源及公共健康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但对中国如何发挥自身传统资源优势,在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中赢得主动乃至优势,以此扭转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过程中的不利局面?现行的研究成果依然未能提供系统而科学的策略参考。

  第三,理论研究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不高。知识革命愈演愈烈,网络技术、基因技术对知识产权传统观念、传统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知识产权学者虽纷纷投身于数字版权、网络商标、基因专利等领域研究,但对国内网络传播行业、电子商务、基因产业的发展现状了解不够,以至于在评价相关制度保护水平高低时容易产生偏差,在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时难以寻得理想的本土化路径。如何在以制度创新促进文化、技术创新的同时,维系本国相关产业的利益?仍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难点。

  第四,知识产权研究中的国家政策导向不够明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之时,正值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阶段。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应对版权精品不足而垃圾专利、泡沫商标较多的现象,如何为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质量和效益出谋划策?亦是当前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一个研究困境。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已经步入“学理分析”与“应用研究”并进的发展道路。未来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既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体系,也需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前沿问题,更应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与应用。

  1、健全基础理论体系。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主要涉及基本范畴、法律价值、制度体系以及权利救济等领域。对这些领域的认识应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探索“传统文化集体产权”、“遗传资源专有权”等新型财产权与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惠益分享的平衡机制;重视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和法典化研究,放眼国际并立足本土,探寻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模式与立法体例;完善知识产权救济理论,兼顾侵权行为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特别就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形式及其认定进行学理上的论证。

  2、探索法律制度创新。以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仅创造了新的知识产品,而且提供了知识产品新的利用方式,给知识产权法带来诸多的新问题。知识产权学者要充分认识新的知识形式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挑战、新的知识财产对传统知识产权范围的突破、新的知识利用方式对传统知识产权规则的改变以及新的知识权利观念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动摇,并将研究的着眼点集中于数字版权、网络商标、基因专利等领域,为将来知识产权法应对技术发展而作出的制度创新提供充足的理论储备。

  3、谋求国际话语权利与能力。当今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呈现出“两个中心,多种渠道,南北对弈,趋向平衡”的格局,立法范围亦不再局限于贸易领域,而是在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共健康以及国际人权等多个领域齐头并进。我国知识产权学者要着重就国内对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立法保护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探索,同时在变革Trips协议的可能性上做文章,于推动传统文化、遗传资源等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的可行性上下功夫,为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些主导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在多元的立法机制和场所中掌握主动权提供理论支撑。

  4、着眼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比较先进,但是并没有完全实现“法”的成效。究其原因,在于我们运作制度的经验不足。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发生,学者要积极从事学理解释研究,参与司法解释活动,并及时回应实践中的知识产权难题;时逢著作权法、商标法新一轮修法加快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工作提上议程,学者要加强对现行制度的反思与对新制度的理论建构,积极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发挥专家立法的作用;又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进入新阶段,学者要与战略的推进同步,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策略性研究集中于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之上,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同时注重战略实施的绩效和质量评估,确保实现预期的战略目标。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