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可抗力构成的因素

  (一)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三)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如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一)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同时使得债权人可以采取应对措施(对债务人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认可并进行相应的举证、应对)。“通知”、“证明”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洪涝、干旱等天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事件,交通肇事、犯罪侵害等人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