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矿务局西安矿四区小井瓦斯爆炸事故
2000年11月5日,吉林省辽源矿务局西安煤矿四区小井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1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227.2万元。
一、矿井概况
发生事故的矿井是隶属于辽源矿务局西安煤矿的矿办小井,是西安煤矿四区的生产区域。该小井生产系统独立,1980年建设,1981年建成投产,年生产能力3万吨。工业储量90万吨,可采储量70万吨,现已开采19年,剩余可采储量7万吨。现有职工165人。1999年实际出煤3.3万吨,2000年1~10月份实际出煤2.94万吨。
该小井位于辽源煤田东侧,其开采水平上限150M,下限-42M,现开采到-12M水平。开拓方式为片盘斜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矿井总入风量为532立方米/分,总排风568立方米/分。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5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6.81立方米/吨,属低沼气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48.8%。
该小井采用非正规巷道后退落垛式采煤方法,目前只有一个沿-12水平走向布置的巷道在落垛采煤,原走向长度230米,已回采50米,现剩180米,煤层倾角75~85度,煤层平均厚度5~7米。落垛工作面采用11KW局扇通风,风筒直径为385毫米,通风距离220米。
二、事故直接原因
矿井通风方式由抽出式改为压入式,采空区瓦斯被压出,工作面局部通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工作面放炮引燃瓦斯,造成瓦斯爆炸。
1.瓦斯积聚原因分析:调查认定该小井虽为低沼气矿井,但工作面采空区滞留大量瓦斯。11月1日将矿井通风方式由抽出式改为压入式,使采空区瓦斯被压出,加之工作面局部通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
2.火源分析:经勘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其理由是:经勘察该工作面无自然发火,在遇难人员中未发现带烟、带火,电气设备及矿灯均不失爆,可排除上述引爆火源;而在工作面作业的16名遇难人员全部集中躲避在距工作面36.5米的巷道拐弯处,靠工作面最前面的遇难者是放炮员,放炮器就在其身边,处于起爆状态,放炮母线从工作面沿巷道悬挂,可认定放炮时引发了瓦斯爆炸。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局、矿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存在差距,未能把安全摆在首位来抓,重视大井的安全,忽视了小井的安全,尤其是在生产旺季,制定奖罚办法,未与安全挂钩,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
2.局、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做到分兵把口、各负其责,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局、矿保安部门对矿办小井安全抓得不紧不严,不能完全尽到业务保安责任。
3.采煤方法不合理,采用非正规采法且现场管理不力。在未掘上行风道的情况下,对采空区瓦斯积聚和溢出未能采取针对性措施。采区设计阶段高过高,回采时又随意加大,增加了瓦斯管理的难度。
4.矿井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制度未认真执行,瓦检员未能做到专人专孔专职专责,保证不了正常瓦斯检查。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不善,出口风量不足。该井无采暖设施,导致一年改两次风,加大了通风瓦斯管理的难度。
5.有关人员规程措施观念淡薄,贯彻执行不认真。改压入式通风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审批。在局未批改风措施的情况下,小井擅自改变通风方式。改风后未按局规定使用乳化炸药。
6.局、矿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低,未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和群安网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