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垄断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工作人员泄密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3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目前,暂无商业秘密的具体标准,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包括:

  (1)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

  (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

  (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4、定额赔偿。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一般按照以下先后顺序予以采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推定损失优先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确定。

  第一,以盗窃利用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