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光船租赁登记(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