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船舶出租人只将船舶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而不配备船员。承租人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的协议。常使用的标准合同范本有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所制订的“BARECON A”和“BARECONB”等。

  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船东在按船舶的夏季载重吨每公历月或每30天向租船人收取租金的同时,负担船舶的折旧费和租船佣金;而租船人支付了租金后有权任命船长、配备其他船员,同时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的维修、船用物料供应和船舶装备、润滑油、淡水、燃料、港口费、装卸费、洗舱费、垫舱物料及压舱物、代理费及其他正常合理的费用。对船舶的保修与检验可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船上人员配备方面,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船长必须是船舶出租人所在国国人,且在合同中还可规定由船东代租船人选任船长。

  光船租赁合同通常订有以下条款:

  (1)船舶说明条款,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等内容;

  (2)交船与解约条款;

  (3)租期条款;

  (4)货物与航行区域条款;

  (5)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

  (6)船舶的检查条款;

  (7)租金支付条款;

  (8)还船条款;

  (9)船舶抵押条款;

  (10)船舶保险条款;

  (11)合同的转让与船舶转租条款;

  (12)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条款。

  在光船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承租双方可以订入租购条款,从而达成了船舶租购合同。租购条款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船舶无债务担保、船舶文书交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