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资产拍卖制度】抵债资产拍卖处置风险

  抵债资产拍卖处置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随着银行抵押贷款比重的逐年上升,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以物抵贷现象,对抵债资产的二次处置有其必然性。而拍卖处置方式因符合市场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有透明度高和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等独特优势,从而成为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处置的首选方式。而外界对AMC抵债资产拍卖处置的风险问题也一直很关注。本文依据某AMC对设在华东、华南地区的办事处近三年来的抵债资产拍卖情况的调查结果,旨在揭示AMC抵债资产拍卖处置中的具体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一、抵债资产拍卖处置的风险类型及其表现形式

  从AMC五年来的处置实践看,抵债资产拍卖处置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拍卖处置的道德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拍卖处置的道德风险及其表现。一是有权处置部门或经办人员利用其处置中特有的地位、权力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以看似“公开、透明”的拍卖处置方式从拍卖相对人(中介机构、买受人)处谋取不法利益,甚至直接与拍卖相对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以拍卖手段作道具,弄虚作假,实施外界所说的“假拍卖”,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刻意追求处置过程的“客观、公正、透明”效果,以规避资产处置的监管风险。在对抵债资产情况、市场需求、法律限制、处置时机等未作充分调查与研究分析的情况下,一律选择为内外部监管部门广泛认同的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有可能被用作抵债资产处置中规避道德风险的盾牌。这种为了规避道德风险监管,不恰当地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将产生新的道德风险。例如:某AMC办事处在处置某贷款项目抵债的预搅拌混凝土和预应力管桩专用生产设备时,由于该抵债设备专用性很强,经多方努力仅找到唯一的买家,本来适宜协议转让,但为使处置过程看起来更符合监管部门的“三公”要求和市场化原则,最终选择了拍卖处置方式,结果不但无其他真正的买家参与竞买,使拍卖流于形式,还使该办事处白白支付了几万元的拍卖佣金。三是由于抵债资产拍卖处置的具体操作一般由受托拍卖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种既省心又省力的处置方式,必然会使AMC处置人员产生一定的惯性和惰性。如不加比较地一律选择拍卖处置方式“一拍了之”,只会使AMC成为资产处置的二道贩子。而一味依靠外部力量的处置方式,除大量增加处置成本外,并不能保证处置能取得回收最大化,且难逃消极失职的不作为道德风险嫌疑。

  (二)拍卖处置的管理风险及其表现。一是拍卖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的风险。由于拍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各拍卖中介机构为了得到AMC的业务,会不择手段找路子拉关系,甚至提出“零佣金”等种种诱人的条件。如果拍卖中介机构选择不当,不仅会在操作经验、招商力度、客商资源上处于劣势,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而且会直接导致流拍或低价成交,拍卖效果会大打折扣,无法达到处置回收最大化目标,有时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受托拍卖机构甚至可能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二是抵债资产评估定价的风险。拍卖虽然在竞价过程中具有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能有效地解决协议处置方式中定价依据不足的弊病,但仍存在着拍卖保留价(底价)确定及其保密风险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评估市场的无序竞争和管理混乱,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评估价的确定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加上委托人对抵债资产评估价的审核不够严格,致使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严重背离的情况。在抵债资产有效市场需求不足,竞争不激烈的情况下,存在国有资产合法流失的风险。在拍卖处置实践中,由于评估价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存在直接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的情况,从而使保留价的保密问题成为新的风险点。据笔者对某AMC办事处在华东、华南地区近三年来182个抵债资产项目拍卖处置的调查情况看,有近50%的项目正好以保留价成交。调查分析表明,其中保留价的保密工作不到位,保留底价被泄密是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三是流拍后按一定比例下调保留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拍卖界有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即本次流拍后如再次进行拍卖,保留价将在上次拍卖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通常为20%)下调。该惯例在报名竞买人很少,竞价不充分的情况下,竞买人会利用该惯例人为制造“流拍”假象,以期能以低价协议受让,或等再次拍卖时以更低保留价竞得。此外,还存在拍卖中介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相互勾结、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轮流坐庄等外部风险。

  (三)拍卖处置的法律风险及其表现。一是委托人要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风险。由于抵债资产的情况相当复杂,有的不动产缺乏相应的权证甚至是违章建筑;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转让;有的抵债设备根据我国环保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再行转让;有的抵债物原产权人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等隐蔽性瑕疵,等等。上述拍卖标的物上的瑕疵,委托人并不一定知悉,若拍卖处置前未尽相应的告知义务,拍卖成交后就可能出现交易纠纷,使委托人陷于被动,甚至有可能被起诉而额外增加处置费用。二是委托人要承担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风险。即委托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得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银行或AMC来说,大部分抵债资产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定取得的,一般来说不存在对抵债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风险,但仍有相当部分抵债资产是通过协议抵债方式取得的,对这些抵债资产,就有抵债资产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风险。比如:若抵债资产未及时过户到委托人名下,委托拍卖时就有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甚至裁定抵债给第三人的风险。对法院裁定取得的抵债资产,也并非完全没有权利瑕疵风险。比如:在标的物出现重复裁定的情况下,若其他法院抵债裁定在先,则拍卖成交后,标的物所有权有被撤销的风险。另外,拍卖作为交易合同成立的特殊方式,若抵债房地产或设备在取得前已被原所有人租赁在外,而委托拍卖时租赁期并未届满,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在拍卖该抵债资产时未告知承租人,则会导致拍卖结果对承租人无效。即使在拍卖时告知了承租人,若承租人未能优先竞得,根据我国租赁权的物权化所确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在实践中,原抵债资产所有人(债务人)为阻挠债权银行或AMC成功处置抵债资产,往往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法院裁定前将该资产长期租赁给第三人,甚至有在法院裁定后仍恶意与第三人串通,倒签租赁协议进行“假租赁”。上述拍卖标的物权利上的瑕疵,如不能在委托拍卖前进行充分揭示,就会给拍卖成交结果的有效性带来不确定性,容易引起拍卖纠纷甚至诉讼风险。

  二、抵债资产拍卖处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拍卖处置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1)AMC特定代理关系体制上的弊端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由于AMC是受国家财政部委托专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处置的最终损失将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当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出现目标错位或利益分配上的失衡时,就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2)内部人控制和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必要条件。目前AMC不良资产处置中还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处置信息为少数处置人员所掌控,这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和可能。(3)制度性缺陷和职业素养不高是处置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诱因。具体表现为: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不尽完善,资产处置绩效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制度的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外部监管制度滞后,有效监管手段不足,监管缺乏措施和力度。当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二)拍卖处置管理风险产生的原因:从外部环境看,我国拍卖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行业自律管理不严,整个拍卖市场处于恶性竞争和混乱无序状态,这给委托人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风险压力。从AMC内部管理看,由于拍卖标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AMC处置经办人员存在相关知识欠缺和拍卖处置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委托拍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拍卖处置各环节存在漏洞和管理盲区。有关部门对AMC多年来的抵债资产拍卖处置实践缺乏总结研究,以补充完善拍卖管理制度。

  (三)拍卖处置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无论是抵债资产物上的瑕疵担保还是权力的瑕疵担保,其风险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委托人工作的尽职程度。处置实践表明,委托人不尽职或尽职不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委托拍卖合同或拍卖须知等法律性文件对抵债资产隐性瑕疵责任承担约定欠缺或约定不明是导致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

  三、抵债资产拍卖处置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与监管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拍卖处置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从AMC内部来说,要建立与完善内控制衡与管理及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重视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从外部监管部门来说,也要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AMC拍卖处置管理办法》、《AMC资产评估管理办法》、《AMC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工作指引》、《AMC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AMC处置信息披露办法》等基本制度,从制度上筑起风险管理的防火墙。

  (二)加大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力度,建立全方位立体的内外部监管体系。通过加大内外部监管与处罚力度,提高处置人员违规违纪的成本,从而减少拍卖风险行为的发生。具体可考虑商请当地工商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拍,邀请当地财专办派员进行拍卖现场监督,内控监管部门也可全程参与拍卖过程,以提高拍卖处置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切实防范拍卖道德风险与管理风险。

  (三)加强处置人员的拍卖业务知识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事前尽职调查与法律性文件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综合业务水平。从思想的源头上解决拍卖处置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道德风险。通过业务素养的不断提高,来避免拍卖处置中因知识欠缺和经验不足而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拍卖与评估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拍卖与评估的行业主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建设,要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办法(如《不良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从业行为,对扰乱行业市场秩序的要给予必要的惩处,以整治当前拍卖、评估市场管理的混乱无序状态。拍卖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务部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同时,建议国家适时修改《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