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要满足哪些条件
1、首先需要遵循前置条件;
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有效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
5、农产品销售发票;
6、完税凭证;
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8、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税率,因此扣除率调整为11%,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仍为13%。这里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6、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规定。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