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0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12届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四年五月二日
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