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按旷工吗
一、羁押期间是否按旷工
1、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有工作的,一般会作旷工处理。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家属可以帮被羁押人通知其工作单位。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羁押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情况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