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确定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包括各级税务局(分局)和基层税务所,以谁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谁就是被申请人。
2、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3、对税务机关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无论经过几级税务机关,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