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瓦庄煤矿诉被告王军劳动争议纠纷案
【要点提示】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违反的是社会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定而产生的公法关系,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私法关系。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被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工,不能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直接按劳动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而应该向社会保险机构提起申请,由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追缴权强制追缴。社会保险机构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被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工可以其行政不作为行为或不正当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拖欠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工,直接以用人单位为被告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按劳动争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案例索引】
一审:(2008)贾-民一初字第139号
二审:(2008)徐民一终字第1145号
【案情】
原告: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
被告:王-军
1994年9月,王-军进入**煤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4年1月,王-军因故离岗再没有到**煤矿上班工作。2006年1月份,**煤矿对王-军作出除名决定,但该除名决定一直没有送达王-军。2007年9月19日,王-军从其养老保险本中发现**煤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2007年10月29日,王-军向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以“**煤矿没有将其养老保险补缴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由,请求:1、**煤矿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至裁决之日;2、补偿延迟履行给其造成的损失;3、由**煤矿承担仲裁费用。2007年12月11日,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贾*仲案字〖2007〗第67号仲裁裁决书,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煤矿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王-军补缴2003年12月至2006年8月间的养老保险金,并承担王-军因补缴养老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3162元。仲裁费200元,由**煤矿承担。”**煤矿不服贾*仲案字〖2007〗第67号仲裁裁决,由2008年1月4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为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第2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第13号令《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强制征缴,并可给予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进行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因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违反的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关系而非私法性关系,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的是公法义务而非私法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而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苏高法审委〖2004〗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本案因**煤矿拖欠王-军基本养老保险费,说明**煤矿已经是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缴费单位,其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应当由王-军向其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是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税务机关申请追缴,征缴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王-军可以对征缴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令其履行强制征缴职责。因此,本案因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煤矿的起诉。被告王-军不服一审裁定,法定期限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4月25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