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威海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2011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全国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威安办发〔2011〕3号)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切入点,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狠抓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环境,为“十二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专业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要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认真整治,消除隐患,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15号),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住宅小区路面、挡土墙、边坡支护等配套设施要随主体工程一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处理到位,参建企业行为要与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投标挂钩,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该停止招投标资格的停止招投标资格,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各参建单位和有关机构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深基坑和边坡支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落实设计交底措施,做好质量安全交底工作。要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保证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法定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建设项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简化或弱化法定建设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规避监督管理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不得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签字;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槽程序不予认可,不得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管部门要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五)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市城乡建设委和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4〕45号),规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均要实行招标投标,不得议标或直接发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的招标投标活动要全部依法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完善评标办法,促进评标工作更加公正、科学。加强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人为限制因素,杜绝暗箱操作。坚决打击招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私招乱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合同的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合同全面履行。

  (六)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的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一经查实,对涉及到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七)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管理办法》(威建发〔2008〕43号),切实将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从建筑市场的源头管起,实现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现场的和管市场的要互相配合,管市场的要加强跟踪,将监管延伸到施工阶段;管现场的发现参建主体的市场不规范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市场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各市、区建设局和建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06〕29号)的规定,及时将各自查处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汇总后通过“威海建设信息网”将不良行为进行发布,即时与招投标和评先选优挂钩。要通过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八)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素质要求,持续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

  (九)严把材料使用关。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严禁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抽检、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和试样留置工作的监管,不达标的材料一律清出现场,确保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

  (十)严把标准规范执行关。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深入开展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重点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施工前要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逐级进行详细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严格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和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措施,依靠科学的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可靠的施工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严把工程核验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坚决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制度,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重点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保证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项目出现问题有追溯性。四、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十二)强化动态监管。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十四)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是深基坑、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严格审查相关的方案论证、审查、签字等环节。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整改,质量安全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批准复工。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设计标准,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切实保证外墙外保温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深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五)全力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组织召开全市标准化管理现场观摩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样板引路,以点带面,缩小企业之间、区域之间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奖励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参加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没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业绩作为年度企业考核、评选诚信企业的重要依据。

  (十六)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精神,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用户的满意度。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整改。要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七)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在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环境污染,开展创建“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现场活动,大力发展节能型、环保型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不予备案。研究出台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研究出台《威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新建高层住宅全面实行装修一次到位,条件成熟时新建商品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为消费者提供功能完备的住宅商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渣土及散流物体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创建文明城市期间及今后市区环境质量持续改观。

  (十八)积极推动和完善信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威建字〔2010〕125号)、《关于印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威建发〔2011〕9号),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招投标、资质管理、评先选优等方面实行奖优罚劣,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企业诚信行为信息。

  (十九)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威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二十)严格落实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各项制度。对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等制度。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二十一)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指导性对策措施,开展检查督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