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家:应对偷工减料的行为不宜增设新罪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民生。与会专家认为,对于偷工减料的行为,不能仅从公共安全角度考量,应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来理解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XX认为,因偷工减料等因素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XX教授认为,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通常是指商品,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道路、桥梁等基础公共设施,是否应认定为商品还需进一步研究。北京大学副教授车浩主张,可考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刘明祥认为,将其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建议以危险犯的形式增设“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罪”这一罪名。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军教授强调,在目前条件下更重要的是立足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增设新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XX律师认为,目前,工程建设质量整体低劣的原因在于监管主体的错位,不应把建设工程的监管和验收完全推入市场。建议将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权、验收权等收归政府,让政府监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监管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对于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渎职犯罪并依此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