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2)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6)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7)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二、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