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买套房子,当然也希望小区的学校、卫生服务站等配套设施完善,因为这样才能安居乐业。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建部门获悉,为了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本请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查询)。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10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

  1配套设施要与住宅同步建设

  近年来,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为强化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基本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南宁市城乡建委、住房局起草了《南宁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送审稿)》。南宁市法制办经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个小区,不能只有住宅,而没有配套设施。对此,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设施、照明系统、安防技防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人防设施、环卫设施、邮政设施、无障碍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等。

  配套公共建筑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商业服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用房等建筑。

  针对部分开发商将应当建设的配套设施放到居住区开发项目建设后期进行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建设居住区要编制开发条件意见书

  小区要建设配套设施,但哪些设施是必须要建的?建哪些设施,由谁说了算?针对居住区开发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设施不明确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建设居住区项目,应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用地供应前,编制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

  编制项目开发条件意见书,应在征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园林、环保、教育、卫生、市政、人防、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对项目规模、开发期限及配套设施的配置、建设期限、投资主体、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