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规范农村房屋建设行为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乡镇政府辖区范围内(含乡镇政府所在地),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所有农村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工程(以下统称为农村房屋建设)的管理。日前,安徽滁州市安委办下发通知,规范农村房屋建设行为,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通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自建房和其它个人、经济组织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农民自建房需获得政府批准,应有标准的施工图纸(图集),应聘请建造师或懂得房屋建设的技术工匠组织施工。其他个人、经济组织建房,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应有规范的施工图纸,应有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承建。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勘察,施工图纸,施工队伍审核把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通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农村建房的登记和审批管理制度、对违规建房查处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农村建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