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检查
各市区城乡建设局、监察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监察审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0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程治理重点领域集中检查的通知》要求,决定自5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2008年以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是是否办理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开工建设,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是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等。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材料员、见证取样员等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到岗到位,人员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项目经理、安全员、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到岗到位,人员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人员是否是否到岗到位,人员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和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
(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和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威建发〔2011〕11号)、《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威建字〔2011〕60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威建字〔2011〕61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治理情况,砂、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工序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见证取样、设计变更审批等制度落实情况等。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处作业、深基坑开挖、脚手架支撑和防触电、防中毒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等。
(三)建设监理检查内容
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检查和资质核查的通知》(威建字〔2011〕70号)确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2008年以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市、区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在各市、区自查的基础上,5月下旬开始由市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中心城市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全市2008年以来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三市其它项目进行抽查。省厅将于6月下旬组成检查组对我市进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8-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督查。各市、区建设局要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5月2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市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