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起算

  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卑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期的起算发生了分离;是虽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注)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八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7年)

  第四条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