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乡镇政府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区县政府应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这些内容被一一写进《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这一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细化了查处违法建设的政府分工,差别化管理乡村违法建设问题。
北京市法制办今天公开反馈2010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时透露,该规定的草案共征集意见多达156条。网民迫切希望能够通过立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并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有网民更是认为,目前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不够、执法不及时,与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不作为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建设屡禁不止。
现已出台的若干规定显然吸纳了社会公众意见。其明确规定,城镇违法建设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或者相关规划审查意见为标准,由规划部门和城管机关分别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负责查处。
规定明确了首查责任制,要求政府部门间实现禁止违法建设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规定确立了对违法建设采取以拆为主的原则,严格限制“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和“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设范围,并提高拆除程序的可操作性。
针对农村违法建设猖獗问题,规定增加了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执法手段,乡镇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同时,规定也体现对乡村违法建设差别化管理。即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手续。(记者:李立李松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