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实施一周年后,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共29条,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等方面。该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量吸纳公众意见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昨日下午,记者为此专访了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硕士杨丽,对该解释作了一次全面解读。

  一年内,离婚协议可反悔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杨丽:这一条很有针对性。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方并不清楚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或者有的当事人抓住另一方的“软肋”,在离婚时高价索赔。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规定了行使诉权的时间,即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一年之内。

  3种情况彩礼要退还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3种情况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杨丽:彩礼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数额一般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这条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

  个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夫妻共同财产。

  杨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婚姻关系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对如何分割也呈多元化的婚姻财产,这条硬性规定有利于婚姻双方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不保护二奶、第三者

  “《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