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主权理念是股权文化的核心内容

  股权文化的核心内容是股东主权理念。所谓股东主权就是彻底确认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真正理顺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主仆)关系,全面尊重股东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尤其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分红权、监督权与转股权等。这意味着,股市就不再仅仅是上市公司和发行人的圈钱工具,而且是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成果的聚宝盆。重融资、轻投资,重圈钱、轻回报的游戏规则必须转变,而重投资、重保护、重回报的股东主权旗帜,应当取而代之并高高飘扬。

  公司权力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公司权力(包括公司治理权)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美国总统林肯的人民主权思想,即民有(fromthepeople)、民享(forthepeople)、民治(bythepeople)的政治民主观点对于在公司领域落实股东民主也有重要启发。由此推演出去,可以断言:公司的权力源于股东(fromtheshareholders),公司的权力为了股东利益而行使(fortheshareholders),公司的权力由股东来行使(bytheshareholders)。遗憾的是,受几千年重农抑商的封建历史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股东主权思想的基因并不发达。要弘扬股权文化,首先应当树立股东主权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框架下,要树立股东主权思想;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框架下,依然要树立股东主权思想。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仅仅表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之间在经营决策方面的职责分工而已,即使董事会中心主义也未颠覆主权思想。个中道理如同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适度集中并不能撼动人民主权思想一样。

  尚存遗憾的股东权立法定义

  新《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权列举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1款曾将股东权界定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存在许多缺憾。从逻辑上看,该款规定出现了三个内容相关又相互重叠的概念“股东”、“出资者”和“所有者”。其实,投资者履行出资义务、成为公司股东后,不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将股东称为“所有者”欠妥。重大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每位股东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而非单独决策。同理,“选择管理者”也分属股东大会(选择董监)或董事会(选择经理)等权利,而非每位股东。有鉴于此,新《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了相应修改。

  遗憾的是,新《公司法》第4条依然保留了“资产收益”的概念。其实,“资产收益”是经济学色彩较浓的概念,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宜改采“分取股利”的法律术语。当然,倘若该条能够提炼股东权的内涵似乎更加理想。建议将该款改为“公司股东依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维护自身和公司合法利益的权利,包括股利分取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信息知情权等”。

  缤纷多彩的股权分类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顾名思义,自益权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为维护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的自益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第35条、第167条第4款)、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187条第2款)、新股认购优先权(第35条)、退股权(股份买取请求权,第75条)、股份转让权(第72条)、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第74条)等。可见,股东的自益权虽主要体现为经济利益,但不必限于直接接受金钱的形式。

  股东的共益权包括:表决权(第43条和第104条)、代表诉讼提起权(第152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第40条、第101条)、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提案权(第103条第2款)、质询权(第98条、第151条第1款)、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第22条第1款)、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第22条第2款)、累积投票权(第106条)、会计帐薄查阅权(第34条第2款)、公司解散请求权(第183条)等。由此可见,股东的共益权不仅表现为对公司治理中公司决策的积极参与,也表现为对公司高管的消极监督。自益权与共益权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这是由于,某些共益权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例如会计帐薄查阅权即属此类。

  以其行使方法为准,股东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所谓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寡,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等。所谓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百分比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要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须为连续一百八十日(投资股东)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再如,股东要行使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必须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第102条第2款)。当然,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持股相与结合始达一定百分比的数个股东,也可是持股达一定百分比的单个股东。股东的自益权从性质上而言均属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中既有单独股东权(如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也有少数股东权(如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

  股东资格不容非法剥夺

  股东原始取得(认购股份、缴纳出资)或者继受取得(受让股权)的股东资格当属股东的固有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未经股东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股东的股权。不仅公司的股东大会无权作出强制某股东有偿或者无偿出让股权的决议,其他股东也无权觊觎或侵占他人的股权,政府监管部门亦无权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褫夺其股东资格。

  法定例外情形常见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股权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50条的特别授权,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倘若证券公司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证监会有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此外,中国银监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也享有类似权力。但是,此种强制措施的运用应当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就会触发不必要的负面效果。例如,哪些市场主体可以成为股权的受让方,有意受让股权的适格当事人众多时如何不偏不倚地确定受让方也是一个棘手难题。从长远看,此类强制转股的授权立法应当严格控制。立法者应当尽力寻求对私法秩序伤害最轻的办法呵护公共利益。

  股权是物权在投资领域的延伸股权与物权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关于股东权与物权的区别,参见拙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77页至第81页。)首先,物权是股权产生的法律前提。股权之取得源自股份,而股份之取得又源自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而投资的法律本质在于股东将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可见,没有所有权就没有股权,股权就是由所有权转换而来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股权脱胎于物权:股东自益权源于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股东共益权源于所有权中的支配权能。难怪有学者主张,股东的自益权是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变形物,而股东的共益权是所有权中支配权能的变形物。(大隅健一郎、今井宏,《最新会社法概说》,第14页。)当然,除物权外,具有确定的财产价值、且能够被公司有效利用的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其次,股权是取得物权的法律手段。股权并非为了其自身的存在而存在,而是为了满足股东的一定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存在。股权的实现突出地表现为股利或剩余财产之取得,即物权或所有权之取得。只要公司存续下去,股东就有可能通过股权之行使源源不断、年复一年地取得物权或者所有权,进而增加股东的财富。因此,物权是股权行使的目的,股权是取得物权的手段。

  其三,股票恰恰是股权与物权互相融合的产物。随着资本市场的高度发达、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股份证券化进程的加快,股票作为彰显股权的证券演变为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独特而重要的商品。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本身也是物权的标的物。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一张股票,既意味着该民事主体对该股票享有所有权,也意味着该民事主体对发行该股票的公司享有股权。股票将股权与物权融于一炉,既充实了物权制度的内容,又展现了股权的独立性。当然,股票的最大价值不在于一纸股票自身的所有权,而在于股票代表的股权。随着股份发行与交易的无纸化或者电子化趋势,体现股权内容的形式既有纸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因此,在股份电子化的情形,股权与物权不再紧密融合为一体。不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仍将有不少公司的股权采取书面股票形式。

  其四,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所有权实质上都作用于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愈充实,公司所有权的支配力愈大,股权的财产价值愈高。正是由于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财产价值都取决于公司财产之多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共荣共存才会变为可能。也正是由于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实质上都作用于公司财产,股权与公司所有权唇齿相依,紧密相联。没有股权,就没有公司所有权;没有公司所有权,也就没有股权。为避免这两项紧密相关权利之间的碰撞,法律遂将公司所有权界定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将股权界定为另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如果将公司所有权称为实体财产权利,那么可将股权称为虚拟财产权利。

  《物权法》既保护投资者的投资手段,也保护其投资收益,更保护其依据投资者身份所享有的治理权。(1)就投资手段的保护而言,《物权法》第64条明文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就投资收益的保护而言,《物权法》第65条明文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包括从公司领取的股息红利以及从受让方获得的转股收益)也受法律保护。(3)就股东的治理权而言,《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物权法》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推动作用不仅表现为保护投资手段和投资收益的具体制度设计,更表现为该法所体现的物权神圣、物权平等的法律理念以及旗帜鲜明地保护私人财产的政治信号。国家和社会要向旗帜鲜明地保护物权那样,旗帜鲜明地保护股权,积极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

  上市公司经营者要敬畏股权

  上市公司经营者要牢固树立敬畏股权的股东主权意识,要全面尊重前述的各项股东权利,尤其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分红权、监督权与转股权等。经营者要对投资者心存感恩心态。无论是借助信托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说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一点是明确的:面对广大股东而言,经营者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经营者要经常面壁思过,三省其身:吾为股东谋而不忠乎?经营者不仅要忠诚于公司和股东,而且要勤勉谨慎。既不能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低价牟取一己之私,也不能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低价牟取第三人利益;既不能消极地贬损股东利益,也要积极地增进股东利益。只忠诚、不勤勉,只勤勉、不忠诚,既不忠诚也不勤勉,都不符合经营者作为股东受托人的基本要求。

  经营者固然为商人,对待经营者定价固然要采取市场定价的思路,但要预防经营者对股东财富的不当掠夺现象。凡是符合股东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经营者年薪计划与股权激励计划都具有合法性,也会获得广大投资者的自觉认同和大力支持;反之,行之不远。尊重股权,不仅是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是珍惜经营者自己为股东服务的机会。如果经营者不珍惜,投资者完全可以改聘德才兼备的其他经营者。

  实践中,有些控制股东和管理层为躲避股东行使质询权而恶意临时改变会议地点、恶意找“托儿”在股东会上提出无关痛痒的问题以拖延时间、挤压公众股东质询时间。此种行为严重背离了股东主权思想,颠倒了主仆关系。建议《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禁止此种行为,并明确此种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介机构要树立投资者本位的理念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对自己的金融客户和消费者也要树立投资者本位的经营理念。证券公司对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要从细节入手,主动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主动说服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远离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和资本市场。不能诱导或者坐视缺乏风险识别和负担能力的公众人士尤其是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其他低收入人群进入股市,不宜片面宣传某农民工倾尽1万元的所有个人资产购买某只股票最终成为百万富翁的个别传奇故事。

  任何证券投资皆有风险,股权投资尤甚。据《中国证券报》调查,2007年有盈利的股民占总人数的48.65%,不赔不赚的为13.7%,有不同程度亏损的为37.65%。就基金投资者而言,虽然在2007年35.68%的基民盈利在0-10%,24.95%的基民盈利在10%-30%,14.31%的基民盈利在30-70%,5.71%的基民盈利在70%以上,但依然有总人数的19.35%遭受了亏损。(王军,《八成基民取得正收益》,《中国证券报》,2007年12月24日。)问题在于,证券的发行者和销售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银行很少具体提示这些风险。

  监管者要尊重股权监管者也要树立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服务型政府意识和法治政府意识。2007年5月29日深夜,财政部紧急宣布从5月30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由1‰调整为3‰。这种突然袭击直接导致了第二天股市的大跌,几百只股票应声连续出现5个跌停,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股票未能恢复“5·30”之前的股价水平。虽然印花税上调的主观愿望是良好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色彩,同时对投资者进行一次刻骨铭心的风险教育和挫折教育活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不仅表现为股价的阴晴变化,而且引发了公众投资者对政府公信力和决策透明度的怀疑,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诚意的怀疑。当然,如同公众热议的华南虎照片事件一样,印花税事件必然对于提高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打造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透明政府发挥着里程碑式的促进作用。弘扬股权文化,资本市场监管者责无旁贷,更要以身作则。投资者友好型的政府是和谐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在涉及投资者权益的商事争讼中大力弘扬股权文化。

  综之,弘扬先进股权文化,树立股东主权理念,是改善投资者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竞争力的关键。公司良治的重要标志就是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凡是贬损股东价值、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上市公司,都不可能成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弘扬股权文化,树立股东主权理念,有助于匡正迷失航线的公司控制股东和经营者的错误思维方式,有助于凝聚一大批认同和追求股东价值投资的投资者和管理精英,建立投资者与经营者共舞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在公司内部和资本市场树立上下和谐、内安外顺的和谐局面。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大力弘扬以股东主权思想为主流价值观的和谐股权文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

  出处: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