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改《公司法》是释放全社会投资能量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宏观经济的质量和活力取决于微观经济细胞的质量与活力。如果说宪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执政富民的总章程,公司法则是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治企理财的总章程。1993年颁布并于2005年大幅修改的《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对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毋庸讳言,2005年的《公司法》虽有诸多制度创新,但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与过渡性,此次修改难免带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无法满足当前投资兴业活动的立法需求。例如,公司自治原则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仍显僵硬的公司资本制度和登记前置审批程序抑制了投资兴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分割分散的碎片化现象削弱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因此,公司法的修改永无止境,不可能一蹴而就。

  改革是我国发展的最大红利,也是立法创新的不竭动力。改革的实质就是变法。改革与变法应当同步推进,确保经济改革与立法改革同频共振。要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要实现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惠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必须与时俱进,推出《公司法》的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