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成芬等重婚案
【案由】重婚案
【关键字】事实婚姻重婚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芬(又名:毛*琴)被告人:吴*胜被告人毛*芬于2001年7月23日与南京市江宁区陶*生办理结婚手续(结婚证为苏宁字120号)。同年8月,被告人毛*芬与被告人吴*胜在南京市同一工厂务工相识后,于2002年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长子吴*慧。2004年,二被告人返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乡风竹村被告人吴*胜家继续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5年生育次子吴*才。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毛*芬之夫陶*生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人民法院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芬有配偶而与吴*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被告人吴*胜明知毛*芬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审理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当酌情从轻处罪。鉴于本案二被告人所生次子较小,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毛*芬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芬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被告人吴*胜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理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要认定被告人毛*芬与吴*胜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必须满足此二种情形中的一种。
在理论上对行为人构成重婚罪中“实施重婚行为”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为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况。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但主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中仍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罪。
结合本案,首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毛*芬的行为,被告人毛*芬于2001年已与陶*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形成了婚姻关系,即法条中的“有配偶”,在同年的8月,其又与另一被告人吴*胜共同居住,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按照理论上关于事实婚姻的叙述,其已经与被告人吴*胜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又根据之前的分析,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的,是典型的重婚罪。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毛*芬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是正确的。
而对于另一被告吴*胜,其明知毛*芬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符合“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也构成典型的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进行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毛*芬与吴*胜均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无疑,应对其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鉴于本案二被告人所生次子较小,法院对被告人毛*芬适用缓刑的做法应该说是正确的,对二者判处拘役二个月也比较合适。